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黨和政府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是關系特困人員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2021年4月,民政部對《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為適應特困救助供養工作面臨的新情況,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四川省民政廳立足于“責任明確、內容剛性、程序清晰、操作性強”的原則,對《四川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程》與時俱進地加以修訂完善。
修訂后的《工作規程》共十二章66條,與修訂前的《工作規程》相比,重點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進一步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
(三)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修訂后的《工作規程》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四)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范圍。修訂后的《工作規程》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五)進一步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及管理的規范性要求。修訂后的《工作規程》規定“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區域內供養服務機構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服務保障。每個縣至少設置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確保有集中供養意愿的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員全部入院接受專業照護”。同時鼓勵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探索和創新服務管理模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此外,修訂后的《工作規程》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